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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發(fā)布時間:2022.03.24閱讀次數(shù):1433次

安徽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徽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推動我省高校科研事業(yè)的科學發(fā)展,根據(jù)省政府印發(fā)的《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省教育廳科研項目)旨在引導和支持高校開展科學研究,產出一批高質量成果,解決區(qū)域發(fā)展的重要難題,培育更高級別的科研項目,培養(yǎng)具有創(chuàng)新能力和較高水平的科研、教學隊伍,充分發(fā)揮高??蒲泄ぷ髟趧?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高校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提高高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ǎng)質量和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

第三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按照學科分為自然科學研究項目、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按照類別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委托項目。

第四條重大項目選題必須圍繞省教育廳批準的科研平臺建設目標設計。省教育廳科研平臺包括:重點實驗室、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產業(yè)共性技術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科研創(chuàng)新團隊、高校智庫。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省教育廳科研管理部門是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的組織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管理制度;

(二)對高校提出的重大項目參考指南進行審核,并向全省高校發(fā)布重大項目申報指南;

(三)發(fā)布項目申報和立項通知;

(四)對高校組織申報、評審、推薦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五)對高校評審推薦的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并確認立項;

(六)對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高校是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的直接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二)根據(jù)省教育廳科研平臺建設目標,提出年度重大項目參考指南,報教育廳審核;

(二)組織申報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審核申報材料,組織項目評審工作,并對評審推薦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省教育廳推薦;

(三)將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經費列入預算,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jiān)督;

(四)對本校承擔的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五)負責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結題驗收工作;

(六)向省教育廳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七條項目主持人是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相關規(guī)定,填寫《項目申請書》;

(二)按《項目申請書》規(guī)定開展項目研究;

(三)按照財務規(guī)定和項目預算安排使用項目經費,確保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guī)范性;

(四)通過安徽省教育廳科研信息管理平臺,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接受項目實施情況檢查;

(五)及時申請項目驗收,提交項目驗收材料,并對項目成果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申報、評審與立項

第八條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由高校組織申報和評審,并向省教育廳推薦。委托項目由省教育廳根據(jù)需要委托具有條件的高校承擔。

第九條重大項目主要支持解決國家和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和有關學科發(fā)展前沿的應用研究。重大項目應面向全省高校招標。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解決國家和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應用及應用基礎問題,由項目申請人結合學校辦學定位以及個人興趣愛好來設計。

一般項目專門支持青年教師和在讀研究生提升科研能力。

委托項目主要支持研究解決我省教育領域重大問題。

技術研發(fā)、成果推廣類項目應有企業(yè)參與聯(lián)合申報,簽訂合作協(xié)議。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風端正,有較好的研究基礎;

(二)重大項目申請人應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重點項目申請人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及以上職稱;一般項目面向中級及以下專業(yè)技術職務的科研人員和在讀的研究生組織申報,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沒有在研的省教育廳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四)項目參與人最多只能同時參與兩個項目(含本人申報的項目)的申請。除重大項目、平臺項目和委托項目外,作為主持人累計承擔省教育廳科研項目3項(含3項)以上的,原則上不得再申請省教育廳科研項目。

第十一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評審立項貫徹“科學、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公開申報,公平競爭,擇優(yōu)立項;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回避制度。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支持依托科研平臺申請的項目;優(yōu)先支持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師申請的項目。

第十二條高校對擬立項的項目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向省教育廳推薦并通過安徽省教育廳科研管理信息平臺上傳《項目申請書》,經省教育廳審核后確認立項。《項目申請書》作為撥款和檢查、驗收的依據(jù)。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是否允許延期由所在高校決定,但累計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立項后,一般不得更換主持人,不得調整《項目申請書》的內容。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變更的,經主持人申請,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定,并變更安徽省教育廳科研信息管理平臺對應的信息。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xù)擔任項目主持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延期的;

(三)確需對計劃目標、內容、進度或經費進行調整的;

(四)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單位,無法完成科研任務的。

第十五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確實無法進行的,經主持人申請,高??蒲泄芾聿块T批準,終止執(zhí)行。

(一)項目主持人離開所在高校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xù)從事項目研究,也沒有合適主持人的;

(二)因形勢發(fā)生變化,項目研究沒有意義的。

第十六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高校要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對財政資金項目和非財政資金項目經費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高校要引導科研人員統(tǒng)籌安排科研與教學活動,將科研優(yōu)勢轉化為教學優(yōu)勢,鼓勵、支持在校學生參與項目研究,培養(yǎng)大學生的創(chuàng)新能力。

第十八條高校要強化科研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的指導和服務,提高科研項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九條省教育廳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的驗收工作由所在高校負責。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項目主持人應通過安徽省教育廳科研管理信息平臺提交結題驗收報告、項目研究成果,由高校負責組織驗收,并上傳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重大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會議驗收,項目主持人進行現(xiàn)場答辯。項目驗收應包括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驗收專家一般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shù),其中校內專家不超過1/3。驗收專家應包括熟悉財務管理工作的專家。委托項目應由委托部門出具結題意見并加蓋委托部門印章。依托科研平臺申報的項目結題應由所在科研平臺負責人簽署意見。

省教育廳對項目驗收情況開展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項目申請書》中既定目標任務的;

(二)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主持人應在規(guī)定結題之日起半年之內進行整改,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二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研究成果須標注“安徽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和項目批號,研究報告應提交采納部門的采納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研究報告被采納的證明材料。未標注或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不得列入該項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條高校應對本校承擔的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驗收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省教育廳科研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報請省教育廳予以撤銷:

(一)無正當理由中止項目執(zhí)行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結題的;

(三)經查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

對因(一)、(二)、(三)規(guī)定的情形撤銷的項目,高校不再受理主持人申請教育廳科研項目和通過省教育廳申請其他科研項目。對因(四)規(guī)定的情形撤銷的項目,自項目規(guī)定結題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主持人申請省教育廳科研項目。

第六章  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高校應把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的重要依據(jù),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和落實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促進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高校應按照國家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按期以規(guī)定格式向省教育廳報送年度科技成果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以及推進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和獎勵等情況,并對全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面臨的問題進行總結。

第二十七條省教育廳將根據(jù)高??萍汲晒D移轉化年度報告情況,對高??萍汲晒D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并把高??萍汲晒D移轉化績效納入一流學科專業(yè)與高水平大學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和高校事業(yè)發(fā)展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八條高校要充分發(fā)揮科技評價的導向作用,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建立有效的獎懲制度,對科研過程中出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和學術不端行為,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員會科研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教科技〔2000〕01號)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教社政〔2007〕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安徽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高校可根據(jù)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